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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收入與女性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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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UBI 作為一種改善臺灣女性處境的可能解方

1977年,英國女性解放運動在倫敦舉辦的第九屆大會上,近三千名與會女性以多數決通過一項決議案,同意推動「最低收入保障」,也就是無條件基本收入。這是第一次女性運動正式將 UBI 納為政策訴求。當時女性在婚姻中被視作丈夫的附屬品,單親母親在申請社會福利時也常遭官員騷擾。尤其對當時勞工階級、低收入及弱勢女性而言,基本收入能幫助她們擺脫被男性贍養的責任義務束縛,經濟自主也能確保她們的主體性。時至今日,UBI 作為一種達成性別平等的可能解方,仍廣受世界各地的女權團體所提倡,女權運動和基本收入制度的交疊主要在婚姻家庭、照顧勞動和工作平等方面。

在臺灣,基本收入推廣起步不久,目前尚沒有女權團體以提倡 UBI 做為策略,但藉由審視國內女性處境,有助我們思考 UBI 如何做出相對應的改善。傳統異性戀婚姻家庭中,女性仍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,對職業婦女和家庭主婦而言,雖民法修訂後,夫妻得約定「自由處分金」,其原意雖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,但實務上社會資本、議價能力的差距,使得調整經濟地位的作用十分有限。

內政部調查指出,不論有無工作,女性最主要的生活費用來自配偶或同居人的比例最高,且有高達 44% 的女性表示,除了生活費用之外,沒有其它可以自由支配的金錢。而另外針對 65 歲以上男女經濟來源的調查顯示,擁有自主經濟能力的老年女性,比例僅為男性的一半。高比例的老年女性沒有資產,更容易陷入貧窮、缺乏安養照護。雖然家庭內實際的金錢流動狀況仍需實證,實施全民基本收入或能改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經濟處境,連帶在家務分配、支出分配上有較多空間,在老年期至少也有基礎生活費來源。

自 2006 年起,臺灣進入超低生育率時代,平均教育程度的提高使晚婚、晚生的情形成為常態,女性陷入生育與就業的雙重困境:因為育兒資源不足、恐將中斷事業的顧慮使生育小孩的意願低落;而生育後父母照顧責任分配的不均,又降低女性再度進入勞動市場的意願及可能。目前家庭外專業照顧服務的使用,呈現階級化的差異選擇,UBI 的實施或能使更多家庭較有能力負擔兒童、老人的照顧服務,如托嬰中心、安養中心等。再搭配更普及完善的公共照護設施和推動照顧工作有酬化,除了能創造更多照護工作、使育齡婦女留在勞動市場,照顧責任的重擔也終能從女性身上卸下。

女性在勞動市場上的處境較男性脆弱,更有可能陷入失業、同工不同酬、玻璃天花板等歧視之中。國內一項研究指出,2011 年女性平均薪資僅為男性的 83%,投資教育的效果在女性族群上也較男性不顯著;派遣、委外等非典型雇用型態也有高比例是身負家庭照顧責任、低教育程度或二度就業的中年女性。無條件基本收入對所有經濟弱勢族群而言都能成為一種緩衝。這也是國際上許多女權團體所主張的,男女處境尚未達到平等時,經濟上 UBI 提供女性不須審查、不懲罰單身或離婚、各年齡皆有的基礎支持,並且這樣的經濟賦權,也會成為推動性別平等的一股助力。

撰文:Emily Yeh

參考資料:

陳瑤華主編,2014,《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》,女書文化。

Feminism,BIEN:https://basicincome.org/topic/feminism/

Jessica Flanigan,2018,The Feminist Case for a Universal Basic Income,
Slate:https://slate.com/human-interest/2018/01/the-feminist-case-for-universal-basic-incom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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